问题 | 与逮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拘役是一种短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其置于附近的拘役设施中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制度。
与之相较,逮捕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阻碍行动、逃避调查、诉讼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等手段的基础之上,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进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具体执行方式是由公安机关在距离罪犯最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在此期间,罪犯可以获得每月一到两天的回家探访机会。 如果参与了体力劳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给予适当的酬劳。 拘役的执行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期限不能超出一年。 至于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来实行,且执行人员必须至少两人在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捕者颁发逮捕证,并且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字或加盖指纹。 公安机关(同时也包括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机关)有权利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如果情况特殊,审查批准时间可以被延长一天至四天。 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或多次犯法、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天。 而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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