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侦查人员提供的搜查笔录是否必须签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侦查人员所提供的搜查笔录,我们建议您在其中签署姓名并注明时间。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关于搜查的具体规定。 1.在搜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性——即通过搜查来获取犯罪证据,从而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搜查的执行者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除此之外,任何个人或是机构均不得擅自进行搜查活动。 3.在进行搜查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展示搜查证。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搜查行动的权威证明文件。 4.在搜查过程中,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须在场,另外还应邀请邻居或其他证人为见证人。 5.对于女性而言,其身体搜查事宜应当交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 6.搜查的详细情况需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同时需要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其次,让我们具体了解下什么叫做“搜查”。 它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体部位、物品、住所及其他相关地点进行搜索、检查,以期获得犯罪证据,最终追捕到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侦查手段。 在此,我们希望能与广大公众共同遵循上述规定,确保搜查行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以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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