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的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逮捕行动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时,确应当依法、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确实至关重要。
当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正式通知之后,确实能够立即着手执行相关行动,同时也会将执行的详细情况反馈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以确保公正性与透明度。 关于公安机关具体的执行逮捕程序如下描述: 首先,对于得到了人民检察院批准或是决定,而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相应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以保证逮捕命令的立即实施; 其次,执行逮捕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位负责处理此项任务,执行过程中,需要向被逮捕人展示逮捕证,并要求其在该证件上签署姓名(盖章)或者摁手印,若被捕者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or摁手印,则需在逮捕证上予以明确注明; 再者,在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在24小时内进行及时的讯问,一旦发现有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必须更改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相关人员,亦即立即释放者,应当给予释放证明文档作为依据; 最后,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碍侦查或者无法联系之外,应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以及羁押场所告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若是实在不便通知的情况,需在案卷中明确记载不通知的缘由。 另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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