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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本人不去会怎样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必须先向被拘留者展示并交付拘留证,同时需要迅速地将其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羁押,这一过程至迟不能超过24个小时。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而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时,才可以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暂缓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当这种可能阻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被拘留者家属的义务。因此,即使被拘留者本人未亲自前往,公安机关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程序,包括出示拘留证、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向家属发出通知。除非出现法定的例外情况,否则被拘留者本人是否在场并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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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6: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