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能再行政拘留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严密的法律制度之中,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被认定为两项截然不同的法律措施,分别适用于各类严重程度不等的违法行为。刑事拘留作为针对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所采取的临时性羁押手段,而行政拘留则主要用于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两部重要法律之间并无冲突或抵触之处,因此,当某人因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倘若他同时存在着行政违法行为,从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的。然而,鉴于"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治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名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合理妥当地解决,那么通常是不会再对此进行重复的行政拘留处理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