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后有可能不判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拘留共有三大类别,而这其中并不涵盖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从根本上来说并不能称之为刑事处罚,它是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紧急且必要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其逃脱、进行自我伤害或逃避法律责任。 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成为一种常见的治安处罚方式。 至于司法拘留,同样是一种强制性质的行为,但不具备处罚特征。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罪者或者存在重大嫌疑的人员时,如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实施拘留操作: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已经开始贯彻犯罪或是在犯罪后迅速察觉到的; (2)被害人事发地的现场目击者或是亲眼目睹事件经过的人士指控其确实涉及犯罪行为的; (3)在个人身边或居所内发现有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离现场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 (5)具有毁灭、篡改证据或干扰警方调查的可能性的; (6)在面对公安执法人员时,不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导致身份难以识别确认的; (7)被怀疑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行为的重大嫌疑人。 此外,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件。 在顺利完成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指定的看守所关押,最晚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除非遇到无法通知的情况或涉嫌与国家安全利益有关的犯罪和恐怖活动,以及该等情况可能会妨碍案件的调查过程,否则应该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提供家属咨询服务。 当妨碍案件调查的情况消除以后,也应当尽快地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知晓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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