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监视居住期间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若确实符合监视居住所需的要求,职务侵占罪的调查对象可被允许采取这一强制措施。
在权威法律条款中,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相关程序,为了确保后续的侦查及起诉流程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而命令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同时对其行为进行适当监控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然而,这个过程仅适用于下列几种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关于如何确定究竟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逮捕条件以及拘捕之后的工作流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倘若满足一定的标准并且存在诸如以下的各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可以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下度过他们的拘留期: (1)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或者抚养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婴儿的女性; (3)作为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的惟一扶养者; (4)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或者因处理案件必须要采取的行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显适宜; (5)即便苟且活到了案件审理期间,由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等原因,案件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仍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至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提供担保人也不愿意缴纳保证金的话,同样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这项强制措施,但最终是否选择这样做还是由司法机关比如公安局、法院或者检察院来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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