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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羁押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羁押期间的起始和截止日期方面,我们会遵循如下的计算方式:
(1)首先是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实施逮捕之日起算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或获得释放为止;
(2)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还有更为严重的罪行,那么我们将从发现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相关条款,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且无需再次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批,但必须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报备案;
(3)再者对于那些不愿透露真实姓名与住址且身份尚未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我们需要对他们的身份展开深入的调查。
在此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犯罪嫌疑人行踪之日起计算,但针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侦查取证工作只能进一步推进而不会停滞;
(4)最后,对于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在这段时间内并不纳入到侦查羁押期限之中。
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案件情况复杂且已超过原有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可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进行一次为期1个月的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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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