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应如何结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不同的法律阶段,对于那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处置规程: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并展开初查与取证工作后,仍发现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进行过犯罪活动,则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再对此案继续深入调查或撤销案件,对被拘留的人员予以释放,即进入法律程序的终止。 其次,对于那些在尚未获得充分证据情况下就先行拘押嫌疑人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将嫌疑人逮捕,这意味着错过起诉和审查起诉的阶段,而在一年后的取保候审期限结束时,嫌疑人将不再受到司法程序的控诉,从而避免接受定罪处罚。 最后,在移交至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如果仍然存在证据不足现象,那么法院将依法做出宣告被告无罪的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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