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 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 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五)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构成吸收客户资金罪,首先在主体上限定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金融机构。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上表现为非法发放贷款、吸收到资金后不记入法定账目以逃避金融监督机关的监管。既遂的标准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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