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暂定三天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这是一种针对涉嫌触犯国家刑法的公民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手段。假使被刑拘者已经过了整整三个昼夜,那么公安局为了彻底调查案件可能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来延长对其的拘留期。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某位嫌疑人之后,如若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审批期限还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日之久。因此,若要进一步延长拘留期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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