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可以传纸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会晤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务必持有律师职业资格证、律所证明以及委任状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尽速作出安排以实现会面,最迟不能超过48个小时。
然而,针对涉及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案件,为防止泄露机密造成损害,在调查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必须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且侦查机关需提前向看守所发出通知。 根据上述法规,辩护律师在会面过程中可携带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委任状、法律援助公函等,以证实其身份和职责。 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指出律师是否有权在会面时递交纸条或其他书面材料。因此,关于律师能否在会面时传递纸条的问题,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在会面时可以携带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但至于是否允许传递纸条或其他书面材料,则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由司法机构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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