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怎么转公安机关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若负责侦查案件的侦查部门(通常情况下为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且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拘留,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经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并确认符合逮捕条件之后,将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便可正式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