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怎么又是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侦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存在逮捕之必要性,则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嫌疑人或被告。所谓逮捕,即是对涉嫌人或被告人施加更为严格之法律约束的举措,通常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其很有可能逃避调查工作、寻求法庭审判或是在判决之后还存在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阻碍正当审判的风险之时才得以实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决定是否进行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犯下了罪行;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其所涉罪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最后,尽管已经采取了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因此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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