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被拘留者视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之人,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与审批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展至四个自然日。针对那些跨地域作案或频繁犯案、结伙作案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适当延展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具体时限需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但最长均不能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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