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权力机构对已被拘押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置时,须于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复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犯罪、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其提请审核批复的期限则可延长至长达三十天。因此,公检机关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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