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会见外省律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辩护律师持有其本人的执业证书、以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与委托书,或者是司法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相关公函,基于此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利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应尽速安排会面,最晚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只要辩护律师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委托手续,那么看守所就必须允许律师会见来自其他省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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