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宣布算开始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文限定,公安部门在依法对人员实施拘捕时,务必要出示合法的拘留凭证,并且应在发现人犯后的第一时间内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宣告,实质上是拘留程序正式启动并执行的象征。除非出现因无法联系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导致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公安部门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当这种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情况消除以后,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布通知。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宣告确实构成了拘留程序的正式启动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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