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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校长被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针对遭拘押者,若公安机构判定其需要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若遇特殊情形,例如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次数多以及团伙犯罪等情况严重的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
此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吉林校长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若公安机构认为其需要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四天;而若是重大嫌疑分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总而言之,吉林校长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公安机构应在三个自然日内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天,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吉林校长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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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8: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