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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检察院多少天放人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类似之刑事诉讼案件中,被拘禁者最多可能遭受为期37日之羁押。
然而,倘若公诉人未能批准逮捕请求,被告即可获得释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员被羁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申请审批。若是出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延展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四个工作日。针对流窜作案、反覆犯罪或大规模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拘留期限更可延长至30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具备充分的逮捕理由,以至于必须加以逮捕,那么他们应当在拘留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亦可申请延长审查时间,上限为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触犯法律、或者是大规模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天。
第三,当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人民检察院详细报告执行情况,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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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5: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