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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需要打钱去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倘若被拘留者需要额外的日常支出,且其本人提出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羁押场所将会联系犯人家属,进行款项转账,此种方式通常被称为“上大账”。
然而,对于其他非上述原因的索要,完全有权利予以拒绝。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而检察机关也应在此期限内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求批申请书进行研究审核,并在七日内作出答复,确定是否批准逮捕相关嫌疑人。
如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刻终止拘留行为,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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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