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有权利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拥有在特殊情境之下对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之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这些特殊情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行为人正在积极筹备犯罪活动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立即被发现; 其二是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 其三是在行为人的居所或身边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其四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其五是行为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其六是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 最后一点则是行为人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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