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嫌疑人频次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会面频率,实际上并无固定的时间长度限制,这主要依据于每个特定案例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代表的申请和请求。尽管如此,辩护律师仍有权随时向法院提出与被拘留或羁押嫌疑人进行会面的要求,但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包括具体的会面次数和时间安排,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与当地司法部门取得共识与合作。以我国《刑法诉讼法》为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利随时与被拘留或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会面,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权利可能会因为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工作安排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辩护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辩护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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