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加上前面的三十日,总共可以拘留三十七日。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