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刑事拘留需要什么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要成功解除刑事拘留,需具备以下所需证据:
1.证实拘留行为不当: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拘留申请书、拘留决定书以及拘留通知书等多种类型的文书,其目的在于揭示拘留流程存在缺陷或者拘留的依据不足以支持。 2.阐述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达成该目的,可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用以证明涉案人员实际上并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存在疑点,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3.证明拘留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拘留证或拘留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以证明拘留期限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拘留措施。 4.证明被拘留者没有社会危害性:例如,被拘留者过去并无任何不良记录,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或者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其无社会危害性的有力证据。 5.证明被拘留者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被拘留者属于孕妇、未成年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群体,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这一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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