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七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监视居住措施的施行地点,应设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居住之处;若无法找到固定住址,则可在特指的居所内实施。
然而,倘若在住所执行此项措施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产生阻碍,且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那么也可以在特定的居所中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措施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除非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否则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将这一决定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