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程序是怎么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手续时,必须具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宣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接着,公安机关会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捺指纹。 若被拘留者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纹,执行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予以注明。 对于行政拘留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则需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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