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传唤并非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行为。它仅作为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一种辅助工具,其主要宗旨在于对涉嫌违规人员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在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传唤手段来召见涉事之人,通知当事人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与案件调查过程。倘若当事人未能如期出席,相关机构便可依法进行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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