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后羁押期间重新计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会。羁押期间重新计算情况如下: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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