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人员指认贩毒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参与毒品交易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吸毒人员的指认无疑是能够作为指控其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仅仅依赖于吸毒人员的供述来对贩毒罪行进行定罪,往往不足以形成完全确凿的证据链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整合运用多种类型的证据,比如物品证据、文档资料以及令人信服的证人证言等等,才能真正构建起坚实而有力的证据体系。 如果吸毒人员所做的指认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并且能够为案件的调查和最终定罪提供宝贵的线索与支持,那么这样的指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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