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运输毒品案已刑事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如若公安机关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判断需进行逮捕处理时,应于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展至四个自然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涉及到涉嫌运输毒品罪的案件中,倘若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拘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若该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刑事拘留期限可在三个自然日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而若嫌疑人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具体的拘留期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决策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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