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贩卖毒品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它的既遂标志着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整实施。 具体来说,当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并在达到一定法律要求的程度时,可以被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而不必要达到产生有形或者实质性的破坏效果。 因此,只要该行为的进行程度足够大,就可以被视为行为的完整实施。 在毒品犯罪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商品交易。 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真的将毒品转移给他人,亦或是是否已经通过销售毒品获得了经济利益,这些都不会对本罪的既遂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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