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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分类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问题,我们认为并非一定会涉及到犯罪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即为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那么据此我们便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其次,单纯的居间介绍活动本身并不适合应用于已有的法律所规定的贩卖毒品共犯的处罚标准。
虽然从客观效果上来讲,居间介绍确实帮助了贩毒者有效地完成了毒品销售任务。
然而,判断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关键在于观察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愿。
至于贩毒共同犯罪的意图,必须明确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从主观层面上实施了共同非法销售;
第二,以营利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购毒品。
著名的居间介绍者从事的仅仅是撮合、搭建双方交易桥梁的工作,而非直接进行贩卖的意图。
总的来说,尽管居间介绍的手法看似对毒品交易有所助益,但实际上在主观层面上并未涉及任何涉毒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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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