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制毒场所但不知情责任怎么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他人提供毒品制作场地,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制造毒品罪的从犯,是非法的刑事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各类毒品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需同时承担财产被没收的严厉后果: (1)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者; (2)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团伙的首要分子; (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使用武力进行掩护; (4)以暴力手段对抗检查、拘留、逮捕等执法行动,情节严重者; (5)参与有组织的跨国贩毒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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