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移资产洗钱罪量刑有何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关于洗钱罪的量刑规范如下所示:
首先,针对涉案人员,如果其为了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中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存在任何一种行为,那么就应当没收其所有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其次,对于单位犯下此罪行的,应当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后,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可被视为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三)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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