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缓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满足特定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可依法对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缓刑。
尽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属于严重犯罪范畴,但倘若罪犯自愿交代罪行并深表懊悔; 罪状轻微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等诸多因素均得到充分考量,那么,对该类罪犯予以缓刑处罚也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在决定是否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适用缓刑时,法院将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如犯罪性质之恶劣程度、犯罪情节之轻重、危害结果之大小以及罪犯个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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