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量刑标准深圳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阐释,关于洗钱罪的量刑一般情况下包含三个维度:对于那些为了掩盖或隐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了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任何一种行为的人,都应当依法没收他们实施以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还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处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有前述罪行的,也应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在深圳这座城市,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与全国其他地区保持一致,全然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量刑裁定。倘若案件情节严重,那么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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