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侦办理手续间隔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接到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和办理的整个流程中,实际情况往往极为错综复杂。在更详尽深入的案件检查与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棘手问题。因此,针对每一具体案件,必须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环境以及客观条件加以详细地剖析和研究。一旦接受这一类刑事案件,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将依据程序迅速展开立案审查工作。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会在收到犯罪举报后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并做出立案或者否决立案之决策,同时会及时通知相关的当事人。
然而,如果涉及到较为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至三十到六十个工作日以做出明确的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是同样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方可有效施行。在此期间,负责调查处理此案件的单位应该向报告该案件之人做好详细的解释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