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轻伤公安机关有权结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轻伤的案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自行结案权限。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犯罪行为轻微、犯罪嫌疑人事发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接受惩罚、积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以获得被害人的原谅等等因素俱备的话,公安机关将有可能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议。 然而,一旦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时,此类案件往往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