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不得减刑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宣告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若发现其在这一期间内故意实施了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则应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并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死刑判决。
然而,如果这类罪犯只是进行了故意犯罪但并未因此被执行死刑的话,那么先前所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将需得到重新计算,并且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通报和备案。 此外,对于那些曾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将永远无法获得假释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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