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抢劫罪成立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抢劫罪成立的评断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其一,使出暴力方式、胁迫行为,或是利用其他手段来抢夺他人的公私财产。
其中,所谓的“暴力”,是指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直接的打击或强制性的控制,例如殴打、捆绑等行为; “胁迫”则是指在现场立即使用暴力作为威胁; 而“其他手段”则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能够让受害者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甚至不知道应该如何反抗的各种手法,比如利用酒精将受害者灌醉,或者利用药物将受害者麻醉等等。 总之,只要犯罪嫌疑人通过以上所述的这些非法手段,使得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不敢反抗或者无从抵抗,进而当场强行夺取财物的,便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事实,即申论中的抢劫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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