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有无过失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来说,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非由行为者过失所导致的犯罪。
在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其主要的犯罪情况是,若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最终导致被绑架人不幸去世或遭受谋害。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通常需要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备至少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态度。 就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对于被绑架人的死亡或被杀害这一严重后果,理应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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