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吸收哪些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绑架罪不属于能够涵盖或吸收他罪名的范畴。
绑架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其本身具备独立完备的犯罪构成要素。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者在实行绑架行为之际,进一步触犯了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定罪处罚。 例如,若犯罪者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故意伤害等情节更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则应分别认定为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即实行数罪并罚的刑罚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