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押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于抢劫罪的犯罪概念,押金也可纳入该罪行的侵犯客体范围内。
在特定情形下,押金可视为被抢劫的标的物。 押金实际上是为了实现某项约定或达成某种商业交易而缴纳的资金。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关于押金权益归属权可能存有争议,然而从实践角度来看,向对方支付押金的一方,无疑对所交付的这部分资金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及使用权。 若行为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行夺取他人合法持有的押金,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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