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范畴:
首先,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相对较少且并没有对社会及他人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没有引发严重的后果; 其次,当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活动过程中,出于主动的原因选择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动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即使行为人的抢劫对象是熟悉的人员,并且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纠纷或特殊的关系,但如果此种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到公众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那么在主观恶性程度上也应当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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