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抢劫罪执行逮捕期限多长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指引,对涉嫌实施抢劫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施行逮捕之权力的期限通常如以下所述:
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之嫌犯,经审慎评估后认定需启动逮捕程序,应于拘留期间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请求审查与批准逮捕事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性质较为严重的嫌疑者,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并获批准逮捕的申请期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接下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否决此项申请。 综合以上信息,一般来说,实施逮捕之权力的期限最高可能会达到约三十七个自然日左右。 然而,实际的期限也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证据收集等诸多因素而产生相应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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