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特殊情况减轻了几倍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绑架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可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
通常而言,对于减轻量刑的幅度,需要全面考量诸多因素,例如犯罪的动机、实施手段、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者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是否具备立功表现等等。 然而,要准确地用“倍数”来衡量减轻的具体程度,实属不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绑架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并处罚金。 倘若在上述罪行中,犯罪分子杀害了被绑架者,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导致其重伤甚致死亡的,那么便应当处以无期徒刑甚致死刑,并且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盗窃婴幼儿的行为,也应按照前述两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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