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成立结果加重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在构成绑架犯罪之余实施了杀害被害人,或意图故意残害并严重伤害到被绑架者,最终导致其身陷重伤甚至丧失生命,将面临漫长的终身监禁,或是以死亡为终极惩罚,并且还会同时遭受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为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绑架罪是存在着二次加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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