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其犯罪构成可分为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是犯罪客体; 其次,是犯罪客观方面; 再次,犯罪主体; 最后,则是犯罪主观方面。 关于犯罪客体部分,啊,这个罪名的犯罪客体涵盖面很广,就是由多种形式组成的复杂侵害对象,它既包括了国家对于各类社会公众安全的严格管制措施,也涉及到了广大而非事先定义的人群的生命健康及重要的公有或私有资产权益等多重保卫内容。 接下来我们看看犯罪客观方面,这又是个非同寻常的层面。 犯罪行为人在进行此类型犯罪时,其行为方式往往是采用与放火、决堤、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程度相等的其他各种危险方法,对大量没有明确界定的群体,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甚至于更为重要的公共及私人财产权益展开侵害,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全。 然后是犯罪主体部分,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深受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类。 最后,就是犯罪主观方面了,这种犯罪从源头开始就是出于有意为之,这就是所谓的行为热忱明了明白地知道他们采取的以危险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必然会引致或大或小的社会创伤,却又期望,甚至有意纵容这些恶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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