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抢劫行为有可能成为犯罪终止的情况之一。
犯罪终止的情形发生在具体犯罪案件的进行过程之中,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主动且明确地产生放弃实施犯罪的决定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要构成这种意义上的犯罪终止,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该犯罪行为已经逐渐进入到了实施阶段但尚未达到最终的既遂程度,在刑法理论界,抢劫罪通常以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伤害、获得相关财物等为既遂判断标准,因此,如果想要确保犯罪终止,就应该在实际占有财产或者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中止行动。 然而,一旦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再试图通过任何方式来掩盖自己的罪行都将被视为具有深刻悔过表现的行为,而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终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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